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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统计制度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9〕112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27 09:35 点击量:584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统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就业服务,强化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加强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运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职责分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维和就业统计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专门的系统管理科室,指定专职人员,责任到人,强化责任,切实保障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就业统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系统的运行和就业统计管理办法;制定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对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负责就业统计报表制定和管理;负责信息系统硬件环境运维和设备管理,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负责信息系统数据库安全管理,按月对数据进行固化备份;负责盟市信息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系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盟市、旗县(市区)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自治区制定的信息系统运行和就业统计管理办法对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行和就业统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负责管理本地区信息系统信息的采集、统计、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各旗县(市区)信息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核心业务流程。严格履行信息系统经办流程和审核程序。信息系统中重点业务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三)数据质量监控。按要求对劳动者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准确录入,对出现的错误和空项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确保各项基础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各旗县(市区)要严格履行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审核程序,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动态更新工作。各盟市负责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并在统计报表报送日的前一周进行数据核查,确保报送数据质量。

(四)信息数据共享。自治区将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业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避免信息的重复采集。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逐步实现部门间信息有效衔接,实现跨部门业务协同以及数据的及时交换。各盟市、旗县(市区)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考录管理权限,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时准确采集新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信息,核实其原就业状态,采集录入信息系统,纳入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统计。

(五)用户权限管理。切实树立数据安全意识,规范工作流程,加强业务数据的科学管理。信息系统权限管理执行盟市管理员负责制,各盟市要明确责任人,建立信息系统数据安全责任制度,确保数据安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1.信息系统用户权限由盟市统一控制、统一管理。各业务经办机构申请权限时,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申请相应权限,授权仅限本人使用。

2.原授权的业务用户中近两年未使用的,自治区将进行注销处理。

3.各业务经办机构业务用户岗位发生调整时,须及时申请办理用户权限角色及权限变更手续。业务用户办理调动、离职手续时,须同时申请办理用户权限清理和注销手续,以确保系统应用安全。

4.进一步规范业务用户的权限分配和管理工作,凡是授权的业务用户连续30天未登录信息系统的,要对其用户权限进行锁定处理,需重新开通用户权限的,由所在经办机构提交恢复用户权限申请,方可恢复其业务用户权限。

二、重点指标统计口径和数据来源

(一)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考核各地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于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1.城镇累计新就业是反映报告期内各地就业工作过程的指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统计对象:包括辖区内由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员、初次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包括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及无任何就业/失业记录登记为就业状态的员)、城镇范围内就业形式发生转变的人员,如由灵活就业转为个体经营或单位就业的人员等。不包括从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人员。

采集渠道:单位就业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区采集、社保、劳动用工备案、公务员局、编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等渠道获取。个体工商户从工商登记信息系统获取。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从社区采集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获取。

2.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采集渠道:社会保险系统中退休、死亡等人员。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信息系统统计规则:从就业信息系统的就业管理模块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就业时间在统计期内、就业登记标识为有效、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行政区划为本辖区,再减去跨年度连续单位就业(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相同)、个体工商户就业(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相同)和灵活就业三类就业人数。

(二)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作为各地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情况。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各类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统计对象:当年度由就业转失业后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采集渠道:(1)以当年各类单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人员为基础,其中断保再续保人员;(2)各地根据当地就业失业登记开展情况,自行掌握的符合条件的就业转失业,后实现再就业并建有基础台账的人员。

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信息系统统计规则:在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中人员类别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统计对象:(1)当年新增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的人员;(2)未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但实际在当年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采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期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录入就业信息系统为准。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信息系统统计规则:从就业信息系统再就业援助管理模块中,按照退出日期在查询起止时间内、退出原因为“单位就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并有有效的就业登记信息(就业登记时间晚于或等于就业援助对象退出日期)三个条件查询统计。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指报告期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总数。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应全部统计为登记失业人员。

统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数。在实际工作中包含在本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采集渠道:(1)就业信息系统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2) 其他由各地自行掌握且符合统计口径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信息系统统计规则:从就业信息系统的失业管理模块中,按照失业登记标识为有效、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行政区划为本辖区三个条件查询统计。

(五)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是指截止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人员及离岗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采集渠道:1)同级统计部门同期城镇单位从业人数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同级工商管理部门同期城镇私营企业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从业人员数。

对需扣减人员按照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有关指标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自行掌握予以扣减,无法自行剔除的地区,可商请当地统计与工商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城镇化率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

(六)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报告期末,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与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登记失业率= 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期末从业人员总数+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 ×100%。

(七)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是考核各地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是指农村牧区具有劳动能力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口,转移到非农牧产业就业和土地草场流转后仍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人数。

统计对象:辖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转移到非农牧产业就业和土地草场流转后仍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牧区人口。

采集渠道:逐村逐户获取。

(八)新生代农牧民工转移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在1980年(包含1980年)以后出生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

统计对象:1980年(包含1980年)以后出生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牧区人口。

采集渠道:逐村逐户获取。

(九)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人数:指报告期内稳定转移就业180天以上,有稳定劳动场所和稳定收入的转移就业人数

统计对象:辖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转移到非农牧产业就业和土地草场流转后仍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牧区人口。

采集渠道:逐村逐户获取。

(十)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人数: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其他部门使用其他财政资金累计培训的农村牧区劳动力人数。

统计对象:辖区内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牧区劳动力。

采集渠道: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获取。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就业统计工作的实际,完善就业统计工作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就业统计制度,及时报送就业统计报表,纸质报表应该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重点指标项统计报表与信息系统数据对接,误差控制在±5%。

(二)完善季分析。根据就业工作月调度、季分析的需要,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提取相关数据,进行加工整理,挖掘数据增值利用的潜力,开展相关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重点分析劳动者就业状况、失业状况及其特征特点,开展劳动者就业失业分类统计和趋势分析,建立与就业统计报表间的相互补充支撑机制,为就业工作宏观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要每季度撰写就业形势和就业信息数据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各盟市分析报告要在每季度季后10日前上报自治区。

(三)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落实信息系统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配备信息系统安全设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四)确保信息真实性。要按照“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系统数据和统计报表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

2.虚报相关数据信息骗取就业补助资金;

3.违反规定权限使用信息系统;

4.将信息系统中数据信息用作任何商业用途;

5.其他弄虚作假和危害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

(五)加强工作监督考核。各地要对下级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重点考核信息系统运行和应用情况、就业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等内容,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令其限期改正。

 

附件: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

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子系统重点业务操作流程.png

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子系统重点业务操作流程2.png

子系统重点业务操作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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