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内人社发(2019)30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公共就业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稳定和扩大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重要手段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精神,积极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民共享的公共就业服务圈
(一)实行公共就业服务常住人ロ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劳动者信息各地要及时录入全区就业信息系统并进行对比识别。
(二)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等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及时发布。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三)加强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把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互联网+新业态经济组织等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各级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就业供需信息发布、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可采取“经办人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査。
二、打造贯穿全程的公共就业服务链
(四)加强对劳动者职业指导服务。对劳动者求职就业开展全程服务,可采取集体座谈、一对一交流、沙龙、论坛等形式,依据劳动者就业意愿和能力素质,分级分类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失业原因分析,向其推荐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目录,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落实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有条件的可设职业指导室,组织职业指导师、人力资源专家等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各类活动。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指导。建立健全供需对接就.业服务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分布台账和企业用工需求台账,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和招聘需求分类评估,指导其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提供稳定用工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加强对劳动者创业全程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有针对性地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风险评估、跟踪指导等全面服务。持续推进创业园、孵化基地和“四众”创业市场建设,开展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认定,打造创业服务平台升级版,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和政策扶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以奖代补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峰会等活动,营造全方位服务创业的良好环境。
(七)加强就业援助服务和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一对一”个性化援助方案,明确服务流程和内容,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强化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八)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围绕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公布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劳动者更好地择优培训。
(九)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ロ管理”,由旗县级以上(含旗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单位管理。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库和管服务运行平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十)适应市场需求开展专项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周期性规律,在全区范围内集中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服务。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力资源结构特点,组织地区间、城乡间劳务协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应急机制,对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影响,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劳动者群体,开展专门就业服务帮扶。对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精准就业服务,组织开展“京蒙对接”劳务输出、周边劳务对接、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专项服务。对涉及分流安置职工的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做好再就业服务工作。
三、构建辐射全域的公共就业服务网
(十ー)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盟市、旗县(市区)、街道(苏木、乡镇)和社区(嘎査、村)四级就业服务体系,在盟市、旗县(市、区)设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加强街道(苏木、乡镇)和社区(嘎査、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建设,努力缩小城乡间、地区间、群体间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差距。各盟市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参与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拓展公共就业服务渠道。推动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同一业务事项多渠道可受理、任一方式可办结。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重点考虑边远农村牧区,综合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載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统筹布局服务网点。合理设置经办窗口,开设重点群体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设立自助服务区域,改善线下服务体验。坚持“一点登记,全域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自治区统一建立劳动关系、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协作机制,整合基础信息,优化经办服务流程,促进各项业务共享协同。推行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依托自治区草原智慧就业云服务平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站、12333电话服务平台、“人才驿站”、“网上求职超市”、手机APP等推动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全网通办”。
(十三)提升边远和贫困地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各盟市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要加大向自治区艰苦边远农村牧区和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农村牧区延伸,推动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牧区辐射。拓展自治区精准脱贫在线培训网功能,增加服务模块,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培训、劳务对接等服务下基层活动,保障农村牧区和贫困地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需求。以京蒙扶贫协作为契机,相关贫困旗县(市、区)要与北京援助区县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大力发展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事业。
四、创新智能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方式
(十四)推动标准化服务。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统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指导性标准、将公共就业服务现场办理事项和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办理事项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范围目录,统一视觉识别系统、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
(十五)推进智慧化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云服务技术,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联网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以及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全面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协同,实行就业创业政策受理、审核、实施一体化办理。全程记录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信息,在全面实现信息数据自治区级集中的基础上,加快与相关部门数据交互,最大限度扩展信息互认和跨地区、跨部门交换共享和动态管理。积极推动电子社保卡线上业务领域应用。
(十六)推行便民化服务。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对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合理简化优化,清理各类无谓证明和证件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栽量权。全面实行“一门、一窗、一网、一次”办理,完善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集中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帮(代)办服务等便民措施,加强跨辖区、跨层级、跨业务经办衔接。深入推进行风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健全监督和奖惩机制,打造群众满意的公共就业服务。
五、健全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制
(十七)健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健全服务清单目录(见附件),强化政策法规咨询和宣传、职业介绍和指导、就业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援助、档案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等服务。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服务机、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信用记录,对发布虛假信息,违反书面承诺,骗取、虚报、冒领各类就业创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纳入诚信“黑名单”,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十九)定期举办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每年定期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金秋招聘月、就业扶贫行动日、蒙古语授课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等就业服务活动,组织开展送政策送服务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牧区和创业论坛、项目路演等特色的专项活动,形成活动月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为劳动者能力提升、求职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针对性公共就业服务。
六、组织实施
(ニ十)健全协调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摆上重要议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共同推动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ー)强化经费保障。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充分考虑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合理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财政保障能力,用于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支出。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和管理人员结构,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师、创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工资待遇等激励保障措施。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开展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经办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开设相关学科专业。力争全区每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培训4000人以上。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选树一批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典型城市,继续巩固和建设一批充分就业、创业社区(嘎査村)、街道(苏木、乡镇)和旗县(市、区),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大力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各盟市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附件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创业、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创业服务活动;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九、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