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9〕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9〕1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
电理机构、团委、工商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 — 2025年)》《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 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 186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内蒙古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 见》(内政发〔2019〕4号)要求,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 提升就业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围绕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目标,把青年就业能力提升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政府搭台、市场驱动,资源集成、供需发力,大力加强青年见习工作,广覆盖、提质量、优服务,为促进青年就业、成长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自2019年至2021年用三年时间组织3万青年参加见习。 年度计划目标任务为2019年1万人,2020年1万人,2021年1 万人。通过实施见习计划.建立健全支持青年见习的政策制度和工作体系,确定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青年见习单位,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力争使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进行一定期限的岗位训练和实践性活动,枳累工作经验,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见习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H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四、工作内容
(一)大力宣传见习政策。各地要大力宣传青年见习计划和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各大媒体、网站、短信等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就业政策宣传,特别是利用好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毕业生报到注册、发布各类招考就业公告、组织开展大型人才招聘会等时机,向大学生和失业青年发放宣传材料,扩大见习政策知晓度,力争让每一名有见习意愿的青年都能了解政策,鼓励当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见习帮助其通过见习扩展就业机会。
(二)认定见习单位。各地要根据本地优势产业发展和青年见习需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认定授牌一批青年见习单位。认定见习单位时各地应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失业青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
1. 申报见习单位的基本条件
(1) 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 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合法经营,制度健 全,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申报见习的单位一般每年能提供至少10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情况特殊的地区向自治区申请批准见习单位可对提供岗位数量不作要求。见习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优先吸纳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为见习单位。
(3)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见习单位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具有对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5)见习单位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 申报建立见习单位的程序
(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根据供需情况,会同 共青团、工商联等部门适时下发评估认定见习单位的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单位申请,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单位审批表》(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 习单位见习岗位需求表》(附件2),并根据单位性质提供相应的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申报见习单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认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
(3)对经考察评估符合确定见习单位条件和要求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认定青年见习单位协议书》(附件3)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正式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见习单位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
3. 建立见习单位评估考核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定期对见习单位进行检 查、督导和评估。根据检查评估情况,评选出一批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示范单位,并给予奖励;对经评估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单位,要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连续2次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各级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见习单位作出调整,并向自治区人社部门备案。
(三)组织见习
1. 开展信息登记摸排。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登记失业人员逐一调查摸底,把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纳入见习范围。建立见习实名台账,摸清人员底数、技能水平、见习需求底 数,提供有针对性的见习服务。
2. 征集发布见习岗位。见习单位按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求上报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各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教育、工商联和共青团等部门主动梳理打 包本地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清单、见习政策、见习人数、见习期 限、条件要求和服务机构联络方式等信息,通过内蒙古人才网、 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草原青创云平台和各地人才网等有关媒体向见习对象精准推送,并向社会广泛发布。
3. 推荐见习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见习对象学历专业特点和见习单位需求,组织见习岗位推荐、双向选择洽谈活 动,并将政策咨询、见习指导贯穿其中,提升见习匹配效率。教育部门要根据见习岗位需求,于6月中旬前启动见习计划岗位报名工作,力争有见习需求的毕业生离校后能及时参加见习。各级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拓展见习服务网上绿色通道, 为见习人员报名、见习单位申报、见习信息发布、政策审核经办等提供便捷高效的一体化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等直接到见习单位或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填报《青年见习申请表》(附件4)。见习单位对报名的人员进行筛选,并将《见习申请表》、《青年见习单位拟参加见习人员名单》(附件5 )及相关证件复印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地要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 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4. 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报到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青年见习协议书》(附件6)。见习期间,各方应认真履行协议书要求.完成好见习任务。
5. 见习鉴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要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填写《青年见习人员期满考核鉴定表》(见附件7)。鼓励见习单位录用完成见习计划考核合格的见习人员,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规定落实提高见习补贴政策。
五、见习期限、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二)见习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
1. 补贴标准。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
2. 申请程序。参加见习人员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8),由见习单位统一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见习补贴。申报资料包括:参加见习的人员名单、见习协议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凭证、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期满留用相关证明材料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资金拨付。自治区将于每年年初为各地预拨见习补贴资金,年底按照各地见习实际情况进行决算。
六、 加强见习管理
各地要加强见习全程指导管理.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
(一)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责任。妥善处理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二)见习单位应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见习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工种的不同,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承担。
(三)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 非经见习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脱离岗位。违反见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或给见习单位造成损失的,见习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终止见习。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人员可随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四)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出具见习人员期满考核鉴定表,作为见习人员见习经历的证明。见习期满后参加自治区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七、 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见习工作统筹协调,做好见习信息发布和见习管理等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校园内见习政策宣传、见习岗位推荐和见习报名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保障见习政策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见习计划。共青团要丰富青年见习实践活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青年见习计划。工商联要推荐一批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青年见习计划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的整体安排,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抓好实施。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地要按照《各地区2019-2021年青年见习目标任务安排》(见附件9),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落实本地见习任务,建立实名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时间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推动任务按期完成。简化优化见习政策经办流程,加强部门间信息对比和监督检查,防止补贴资金骗取、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
(三)加大宣传动员。各地要大力宣传见习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成效,讲好青年见习故事,营造关心支持青年就业和成长发 展的社会氛围。加强见习示范单位建设,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 吸纳人员多、见习成效好的单位典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四)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2019年1季度起,每季度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0 ),于下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当年见习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统计工作。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曲有
电 话:0471-6610900
(二) 自治区教育厅
联系人:王清
电话:0471-2856070
(三) 自治区财政厅
联系人:伊梅
电 话:0471 -4192167
(四)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李慧娟
电 话:0471-6944719
(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联系人:于磊
电 话:0471-6931859
(六)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联系人:和龙
电 话:0471-6945772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单位审批表
2. 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单位见习岗位需求表
3.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青年见习单位协议书
4. 青年见习申请表
5. 青年见习单位拟参加见习人员名单
6. 青年见习协议书
7. 青年见习人员期满考核鉴定表
8. 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9. 各地区2019- 2021年青年见习目标任务安排
10. 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