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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 兴人社发〔2015〕67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28 15:23 点击量:117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数不要超过当年下达的控制数,在总量控制数内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二、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范围包括

1.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2.城镇登记失业“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3.城镇登记失业“3545”人员(城镇少数民族居民,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居民。

5.在城镇规划区内,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完全失地农民(不限城镇户籍)。

6.全日制专科以上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不限城镇户籍)。

7.登记失业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8.经盟人社局、盟就业局认定的其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三、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自招聘日起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特殊岗位聘用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复核备案制。现有公益性岗位人员要在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复核备案完毕,之后要清理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人员,安置符合条件人员;新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要严格按有关条件和程序公开招聘,要在聘用前审核备案。将《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审批表》(见附件1)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复核备案花名册》(见附件2)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盟就业局汇总后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核定付制。年初按照下达的公益性岗位控制数预拨部分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年底按照总量控制数及复核备案人数中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数补齐上级就业专项转移支付应承担工资补贴。年底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核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准人员单位应承担全年社保补贴。超控制数、超招聘范围、超期限人员的各项补贴由地方负责。

六、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案,包括:审批表、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认定证明、低保证、失地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随军家属证明、最高学历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七、加强公益性岗位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贴资金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厉问责。

八、《兴安盟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2014)52号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内容按本文件执行。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财政局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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