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盟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人社发〔2019〕117号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盟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促进我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出台《兴安盟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附:1.《兴安盟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财政局
2019年7月3日
附件1:
兴安盟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我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益性岗位种类
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型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区服务型岗位,包括在街道社区从事保洁、保绿、家庭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岗位;
(二)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基层社会保障协理员、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员、城管协理员、公路养护员等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收发、清洁、门卫、打字等辅助性岗位。
(四)各地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 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七)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原则
(一)统一开发、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公开招聘、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聘期为3年,除上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从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公益性岗政策,不得跨地区重复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连续在岗,中断在岗从业,取消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
(五)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四、公益性岗位申请程序
(一)有使用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就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审批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就业部门审核批准备案。
(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求制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方案,并于每年12月初报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全盟统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下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确保下年度一月份人员上岗,并进行岗前培训。
五、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
(一)各地按照安置方案开展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各级就业部门负责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大厅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情况、拟聘人数、雇佣时间、录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二)公益性岗位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招聘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用人单位协办。
(三)就业部门根据岗位数量和报名情况,确定招聘方式。在报名截止时间,视招应聘比例采考试或考核等办法择优聘用。
(四)拟聘用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大厅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六)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各级就业部门应向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报备,统一进行公益性岗位补充录入。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一)各用人单位将拟聘用公岗人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审批表》、《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花名册》,提交各级就业部门初审,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批准后备案。
(二)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强化岗位使用方特别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与聘用公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填写《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九项实名制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审批表》、《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认定证明、《低保证》、失地证明(乡村两级人民政府认定)、《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毕业证(电子学历认证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存档。
(四)各地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材料(《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花名册》、公示名单、招聘方式等),由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存档。
七、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政策。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向各地就业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填写《公益性岗位三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审批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等。经各地就业部门初审,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四)使用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承担。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补贴按季度申请拨付。各地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每季度初或上季度末向就业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补贴,经各地就业局初审、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但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银行卡账户。
八、公益性岗位管理和监督
(一)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勤、上岗工作等情况。就业部门每月至少要对公岗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一次,加大监管力度。
(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函告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6、违反《兴安盟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责令期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
(四)加强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先缴后补”政策。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依法追缴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责任。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