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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党办发【2019】6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28 23:52 点击量:90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22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精神,推进新时期全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的吸引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不断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着力改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偏低状况,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一)全面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对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全面落实各方面服务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待遇水平。自治区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名录制度,每年遴选并向社会公布高技能领军人才;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年度人物”等荣誉的人员,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和“北疆工匠”“草原英才”等荣誉的人员,享受自治区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自治区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要及时纳入高技能领军人才名录。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开设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和信息服务平台,为高技能领军人才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代办等服务,协调落实工资福利、补贴、公共服务等相关待遇。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政治待遇。注重从生产服务一线、重要技术创新领域、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中发展党员,适当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选拔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到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经遴选后纳入党委和政府联系专家范围,按规定享受专家体检、休假等待遇。定期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区情研修考察、面向社会进行咨询服务等活动。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草原英才”等人才奖项评选中的名额比例,给予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荣誉。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自治区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中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经济待遇。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高技能领军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收入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时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倾斜。对于参与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所在单位根据其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落实中央、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制定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内部管理办法,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绩效奖励,调动高技能领军人才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

(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社会待遇。对于自治区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在科研支持、岗位激励、生活保障等方面,按规定与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发放购(租)房补贴等方式,解决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高技能领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按规定在工作地落户,随迁子女需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按照“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统筹安排,享受同城待遇。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困难的企业,要加大援企稳岗帮扶力度,保障高技能领军人才稳定就业;对他们的配偶、子女有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年度内提供2个以上就业机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落实公益性岗位等政策。积极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服务,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为他们提供便利的企业登记等服务。

(五)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等创新交流展示平台,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带徒传技、技术创新、技能交流等活动。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全国创新争先奖的推荐名额和自治区科技类奖项的表彰名额。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可以其姓名形式命名推广,保护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所在企业(地区、集团、行业组织)的职工教育培训,在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高技能人才选拔、职称(技能等级)评审或认定、教学实践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际大型工业展、发明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海外交流活动,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

三、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六)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和津贴水平。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技能水平、业绩贡献等要素纳入协商内容,在技术工人密集的行业、园区大力推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七)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和长效激励机制。探索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两级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机制,适时发布技术工人薪酬指导信息,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促进技术工人工资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建立有利于技术工人创新创效的考核评价制度,鼓励企业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收入水平。

四、支持技术工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八)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推动能源、化工、冶金、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覆盖广泛、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将具有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岗位标准和与自治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纳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探索“互联网+”远程职业培训新模式,建设网络公共学习平台,满足劳动者个性化学习需求。

(九)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工人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职工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对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作用,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中给予其培训补贴。鼓励和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提供培训服务。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方式培养中、高级技能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和现代学徒制,推动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充分合作,推广“产业园区+职业技能培训”“引厂入校”“引校进厂”等校企合作模式。

(十)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组织开展“百千万”高技能人才专项培养活动,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重点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能够引领产业技术发展的技能大师带头人、优秀中青年技能人才和民族产业技能带头人,力争到2020年全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65万人。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建设力度,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力争到2020年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达到20个、50个,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达到30个、50个。对晋升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参加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职工,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健全技术工人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十一)完善技术工人评价工作。改革技术工人评价选拔机制,取消技师和高级技师评审中论文、奖励证书等要求,打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比例等限制,重点考核技术工人实际操作技能水平和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等方面的能力。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技能人才,允许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支持和引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结合实际建立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到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梯次培养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与工资待遇挂钩。贯通技术工人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推动评价结果互认,减少重复评价。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转换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鼓励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才直接参加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评价或技能等级认定。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住房补贴、取暖费补贴、医疗体检、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分别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

(十二)加大劳动和技能竞赛选拔技术工人工作力度。加大对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的奖励和荣誉激励力度,对我区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异成绩的选手以及为选手获奖提供指导和帮助的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同等奖励。对我区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前3名的选手,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给予奖励。加强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对国家级、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地方和行业竞赛为主体、区内竞赛和全国竞赛赛项有机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围绕自治区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完善劳动和技能竞赛组织、效能评估机制,促使更多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

(十三)落实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加强劳动执法监察,确保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

六、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优先发展的各项制度。建立多方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国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工商联要指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落实相关政策,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各尽其职、紧密配合。

(十五)强化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定期调查研究技术工人待遇落实情况,广泛听取各类企业、行业协会、技术工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引导和督促企业逐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对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对成熟有效的做法要及时上升为相关政策制度。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技术工人先进事迹,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展示新时代优秀技术工人风采。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活动,推广绝招、绝技、绝活。引导社会各界创作更多反映技术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使技术工人获得更多职业荣誉感,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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