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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社局 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兴人社发〔2019〕78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28 23:55 点击量:87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办法》(兴署发〔2019〕43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盟职业培训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及鉴定申请程序

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填写《——培训及鉴定申请表》 和《—— 培训及鉴定人员花名册》(见表一、表二)并提供教学计划或课程安排表,在每次开班前5日向属地就业局和人社局报送开班申请,就业局、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核实与批复。旗县市审批的培训班需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报盟人社局、就业局备

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班申请批复后,最迟于开班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学员信息的的实名制模板录入,就业局负责及时导入就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子系统。

二、职业培训及鉴定补贴申领程序

申请培训补贴时由企业、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或个人按季度向属地就业局报送—— 培训及鉴定补贴审批表》 、《—— 培训及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和《——培训班检查记录表》(见表三、表四、表五),并附申请培训补贴材料(申请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书、用人单位招工表和工资表、营业执照、劳动保障所开具的就业证明等复印件。

就业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然后由属地人社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人社局在当地媒体或网上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机构、补贴人员名单、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鉴定结果及补贴金额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职业培训补贴及时拨付给企业、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或个人银行帐户。

三、实施“先垫后补”政策

职业培训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即:培训机构垫付、个人垫付和企业垫付。一是对符合条件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实行培训机构垫付,即执行“培训券”制。二是对参加挖掘机、客运驾驶员、货运驾驶员、美容美发师、公交车驾驶员等高技能、高就业、高薪酬等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实行个人垫付。即培训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培训费,培训费由学员本人先期垫付。三是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行企业垫付。

四、加强“培训券”管理

“培训券”全盟统一样式,由就业印制并统一管理,个旗县市单独编号。“培训券”由就业设专人管理,要建立专门台帐。“培训券”要按照培训机构的申请,核定培训班符合领取“培训券”人数给予培训机构发放,“培训券”一个班申请和发放一次。“培训券”额度应当与培训工种核定的补贴额度相一致。“培训券”由学员本人填写或者由培训机构代为填写,填写完后必须由学员本人签字认可。“培训券”要在该次培训班结束之前填写完成,发放多少张要收回多少张,严禁学员带出学校,严禁流向社会。

五、完善补贴标准

以培训课时确定补贴金额,实行人均课时补贴制,并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培训补贴总额中,考勤占50%,鉴定和就业状况占50%。考勤补贴额为:核定培训人数、核定出勤率、人均补贴总额、考勤占比四项乘积。鉴定和就业状况补贴额为:对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之一,并在6个月以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总额的50%给予补贴,6个月以内未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总额的30%给予补贴。

六、有关要求

一)人社局、财政局要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思想统一、组织到位、措施有力,将培训资金的使用效果纳入职业培训绩效管理,切实体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目标。

(二)人社局要按照“谁受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培训受理、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补贴审核。财政局负责培训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的企业和个人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
   (三)人社局要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资料管理,应将各类培训的相关资料建档、建账留存。培训资料整理以培训班为单位,每个班单独立卷。整理时间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培训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集中归档管理。职业培训定点机构也应依建立培训档案。
   (四)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从培训开始就必须纳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做到培训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符。实现培训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有效避免重复培训,并防止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
   (五)人社局要对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个培训班出勤情况实施全天候网上监控,现场核实出勤率,对检查出勤率平均不足80%的,可取消当次培训班次,人社局重点做好监督检查,就业局重点做好业务指导。做好检查记录,每个班次组长、组员、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培训学员都需签字。

(六)人社局、财政局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七)旗县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本年度未能及时拨付的培训补贴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盟人局、财政局于每年底一律收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财政局

                       2019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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