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19〕289号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金的分配及支出范围
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采用项目制分配方式外,其余资金均采用因素法方式分配。其中,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补贴、失业动态、就业信息服务统计监测补贴、就业创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和其他支持各类就业创业活动补助等。
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是用于五类人员(五类人员指国家政策规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重点群体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补贴政策执行。政府补贴培训目录扩展到具有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岗位标准和自治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是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对垫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盟市制定。其中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年人均1500元。
三是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职工个人或企业给予定额补贴。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5号)规定执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由企业组织或企业委托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四是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盟市制定。
2.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拨付程序。
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申请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只提供社会保障卡。
职业培训补贴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探索“信用支付”等办法。“先垫后补”的一般程序是: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学员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全额缴纳(垫)培训、鉴定费,培训结束后,学员持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补)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培训补贴根据培训成本、实际发生课时、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等情况给予补贴,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时。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10%。
(三)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补贴的资料:申请人本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政登记证书,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址和登记注册页面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材料)复印件、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以及《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创业实体概述等。创业补贴的审核、发放由各盟市财政、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五)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3-12个月,见习补贴标准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六)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500元。
(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各地在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时不得超过中央资金总额的10%。旗县(市区)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基层公共就业平台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用中央专项资金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购买的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包括:就业创业咨询服务、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就业创业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调查监测、职业介绍。向社会购买基本创业服务成果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一是创业服务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等,对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的,按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二是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的推介补贴。
用自治区及地方专项资金购买的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的范围和标准:
一是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服务。服务标准:及时登记辖区内劳动力资源信息,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信息内容完整、真实,更新及时。补助金额及办法:首次登记2元/人次;更新完善1元/人/年。
二是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服务标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多种服务帮其实现就业。补助金额及办法: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就业1人补助400元。
三是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服务标准:开展“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扩大和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补助金额及办法:开展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专项活动,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方式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四是失业动态监测服务。服务标准:每监测1户企业每年补贴1200元。
五是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嘎查(村)开展劳动保障工作及政策培训方面的支出。
六是创业活动补助。各级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各类群体创业大赛、创业讲师大赛和创业培训师选拔、优秀讲师示范教学活动;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方式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八)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采用项目制法分配。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支出。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现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要求组织实施。自治区定期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九)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
自治区及地方安排的就业创业“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创业园(孵化基地)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奖补给个人、单位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行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奖补数量和奖补额度,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备案。自治区将委托第三方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经费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人员和中小企业人才储备人员)相关经费的支出继续按照自治区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自治区要求,认真编制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此预算将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二)各地要根据服务标准、服务数量、服务效果制定各类补助和奖补项目的操作实施细则和绩效评价办法。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就业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就业资金管理,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立行立改。对违规违纪的案例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就业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地区,要扣减该地区就业专项资金数额。
(四)自治区现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中,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除就业扶贫资金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外)。
(五)各盟(市)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四、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6〕597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