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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兴人社办发[2017]208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30 15:09 点击量:391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 10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奖代补”行动计划 (2016年-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 14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社厅《关于实施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的有关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 13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奖补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实训、创业孵化等方面的支出;就业技能实训基地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奖补购置与实训相关的设施设备、提升培训品牌等方面的支出。

(二)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购置车辆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三) 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扩大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不得随意改变项目资金支出方向,要严格按照创业就业“以奖代补” 项目资金的用途进行使用。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程序

(一)申报“以奖代补”项目单位,在获得奖补资金后,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要求编制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报当地就业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非预算单位奖补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填写《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支出报账审批表》,报当地就业部门、人社部门、 财政部门备案。

(三)就业部门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和非预算单位填写的《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支出报账审批表》予以初审,审核后报人社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后报财政部门进行终审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补资金使用,必须由奖补资金下达后方可进行设备的购置及支出。

(五) 凡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合理使用,防止流失。并在设备上贴专用标签,以便于检查和验收。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的监管,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盟人社局、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适时进行审计监督,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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