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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人社发[2018]78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30 15:09 点击量:92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社保、就业局、医保局:

现将《兴安盟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3日

 

 

 

附件:

兴安盟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和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 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违规违法行为,健全 监督机制,防范、化解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风 险,确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 度》、《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 办法》、《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就业专项资 金管理纪律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兴安盟 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督范围

1、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2、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专项资金包括参保单位变更或终止以及结构调整中资产变现所清偿的社会保险费,各级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补助金、省级调剂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3、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洛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监督的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兴安盟有关社会保险基金 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凭证的其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状况及安全可靠性;

5)就业专项資金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享受补贴政策记录及申领补贴政策的基础材料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1)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年终决算的真实准确性、内容完整性和报送及时性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社会化发放中介机构的开户和管理情况;

3)社会保险专项资金的拨入、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4)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及社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检查监督,督促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

4、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相关部门职责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和 就业专项资金征缴、管理、支付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户、支出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社保经办机构编报的社保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

2、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 基金(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报告。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3、各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并备案。

4、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实行经办人员、业务科(股)长、复核机构、监管机构、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的分级责任制。谁违规谁负责, 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相关人员和领导按职责和权限负相应责任。

、迫究

有下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1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稽核、发放、管理等工作中营私舞弊,内外勾结,虚报冒领,乱开帐户,贪污截留, 任意减免,挤占挪用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2、在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拨付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审核就业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截留、 挤占、挪用、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

3、在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中违反财务规定,造成帐目混乱,台帐不清,财务报表不真实的行为;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 资金的行为。

、其他

1、各工作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监督工作责任制。对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问题,应依法追究责任 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要熟悉财会、审计、金融、 法律等方面知识,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在享有监督权力的同时要承担有关法律义务。实施监督时,应当由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回避制度,被监督单位也有权要求回避。

3、本办法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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