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兴安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人社办发[2018]118号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工
作,更好地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订《兴安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下发,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管理和指导此项工作。
二、按照新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现有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积极挖掘和开发一批新的具有当地特色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
三、对照新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条款规定,各旗县市认真梳理现有和新开发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开展自查工作,并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要求,认真填报《兴安盟盟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和相关材料,盟本级将根据申报材料,重新审核原有和新开发的盟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挂牌认定。上报材料要求真实、有效,上报时间截至8月15日。
联系人: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险科: 谢岩峰
邮箱 :233683818@qq.com 电话:8266490
盟就业局 创业贷款科:马媛媛
邮箱:xinganjiuye@163.com 电话:8238613
附件:《兴安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2018年7月18日
附件:
兴安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夯实创业载体,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0号)、《“创业内蒙古”行动计划(2016年-2020年)》(内政办发〔2015〕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概念 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政府和部门认定,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经营、生产所需场地,并引入创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评估、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一站式创业综合服务平台。
基地应发挥的主要功能: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组成创业导师团队开展创业指导;具备创业培训设施,拥有创业培训师资,开展创业培训;协助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和银行开户等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提供项目评估、市场策划、财务代理、法律援助、融资等服务;建立孵化企业跟踪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宣传,通过组织创客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演讲、创业典型培树等形式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与氛围。
基地服务的主要人群:以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牧民,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初始创业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重点帮扶。入驻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实体、创业者,优先享受我盟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条 运行模式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支持、市场运作、低门槛准入、高循环孵化”的原则,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业就业工作需要,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以“资源整合、政策共享”为手段,以“促进创业就业”为目的。
在场地选则上,既可立项新建,也可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基地,还可利用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划出一部分摊位用作基地,也可鼓励各级政府整合闲置厂房和场地资源,改建综合性基地。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改造,为创业者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具体运营模式推荐以“政府主导整体布局、部门配合整合政策、龙头企业发挥作用、第三方运营具体管理”的方式开展。
建设基地要尽量选址在交通便利、资源密集的区域,尽可能降低创业者创业成本。
第三条 建设条件 为了在我盟集中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示范性基地,要求建设过程必须具备“四四三三”条件,即:
“四有”是“有场所、有标识、有政策、有服务”;
“四建”是“建平台、建设施、建制度、建台账”;
“三聚”是“聚人才、聚智慧、聚创新思路”;
“三促”是“促创业、促就业、促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级别和类型 基地认定分为三个等级:国家级示范性基地、自治区级示范性基地、盟级示范性基地,评估认定上一等级基地,原则上从下一等级基地中评选产生。
基地类型主要包括农畜产品、工业、商贸物流、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家庭服务业等多种创业产业类型。从重点服务人群可以分为大学生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青年创业基地、妇女创业基地等多种类型。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基地运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
场所。基地要有明显反映自身特色的名称,必须有明显的基地牌匾或标识,标示要突出主题、层次分明、风格统一,凸显本基地文化氛围和经济特色。
(二)场地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有较好发展前景,有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入驻条件、入驻流程、完整的服务标准、退出机制等配套办法,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运营机构要与入驻企业签订完整的入驻合同。
(四)有入驻实体的档案台账,实现入驻实体动态管理。
(五)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信息服务的平台,具备创客咖啡、创业路演室、会议室等功能,有随时开展创业路演、创业沙龙等聚智活动的功能。
(六)不同等级类型基地认定条件:
1、盟级示范性基地认定条件:
(1)农业、工业、物流类基地,其生产、经营场所、仓储、办公服务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实体30户以上,吸纳就业300人以上。
(2)商贸类基地,其生产、经营场所、仓储、办公服务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实体30户以上,吸纳就业300人以上。
(3)文化创意类基地,其园区或写字楼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实体30户以上,吸纳就业150人以上。
(4)高新技术类基地,其经营场所、办公服务面积1000平米以上,入驻实体30户以上,吸纳就业150人以上。
(5)家庭服务类基地,其园区或写字楼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实体30户以上,吸纳就业200人以上。
(6)电子商务类基地,其园区或写字楼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入驻实体30户以上,吸纳就业100人以上。
(7)大学生、妇女、青年创业类基地,其园区或写字楼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入驻实体30户以上,吸纳就业100人以上。
(8)农民工返乡创业类基地,从事种植业的,其耕地面积20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禽畜存栏量3000只以上。入驻实体20户以上,吸纳就业200人以上。
2、自治区、国家级示范性基地认定条件:
(1)自治区级示范性基地认定,由盟人社、财政部门从盟级示范性基地中选择符合条件的,经研究后,向自治区推荐,由自治区人社、财政部门依据自治区标准和条件进行认定。
(2)国家级示范性基地认定,由盟人社、财政部门从自治区级示范性基地中选择符合条件的经研究后向自治区推荐,自治区人社、财政部门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报,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国家标准和条件进行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基地运营机构向属地旗县市人社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兴安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附件1)。
2、入驻实体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运行情况报告。
3、提供管理制度、服务标准、退出机制等制度办法。
4、创业指导服务人员情况(附件2)、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情况(附件3)。
5、创业优惠政策文件、资金安排文件、支出证明。
6、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附件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房屋场地产权证明、经营场地平面图等。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资料。
(二)初步审核
申报资料由旗县市人社局进行初审,资料审核通过后,由当地人社局组织联合当地财政局对基地实地考察,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盟人社局,盟人社局和盟财政局相关科室对上报资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签署复审意见。
(三)评估认定
1、采用第三方评估认定机制。盟财政、人社部门组成评估认定组,深入实地考察、听取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查看建设规模,对基地进行评估打分,最后形成评估认定报告。
2、评估认定组召开会议,根据评估报告商议认定结果,对认定的基地在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盟人社、财政部门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授予相应牌匾。
第三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 自治区级资金奖励 被认定为盟级示范性基地,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示范性基地,才可以可申请自治区财政、人社部门的“以奖代补”奖励资金。
第八条 部门政策扶持 要把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牧民、妇女,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初始创业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重点帮扶。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给予入驻园区的创业实体、创业者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享受基地的房屋、水、电费减免等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积极沟通政府给予一定的房屋、水、电费减免等运营资金支持,做好每年的财政预算申请工作。通过政府支持,积极沟通其他部门,整合发改委、经信委、扶贫、教育、科技、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和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部门责任 各旗县市人社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具体负责对本地区基地政策的指导和落实、日常工作的考察和对接。负责当地基地的发掘、申请、认定、监管工作。
第十条 退出机制 由政府、财政、人社等部门组成的评估认定小组,将不定期对基地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认定领导小组确定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1、基地性质发生改变的;
2、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的;
3、对入驻企业多起有效投诉问题不重视不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4、基地存在违法经营或放任入驻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5、基地服务运营能力急速下降的;
6、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管理 盟财政、人社部门对基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基地奖励资金的适用范围是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创业宣传培训、聘用创业导师、创业网络信息研发管理、创业设施设备购置、基地发展运营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