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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兴安盟创业示范店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人社办发[2019]176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30 15:27 点击量:45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就业局:

现将《兴安盟创业示范店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7日

 

 

 

 

 

 

 

 

 

兴安盟创业示范店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创业精神,鼓励和引导各类人员自主创业,树立先进创业典型,大力推动我盟创业带动就业,将在全盟范围内开展盟级创业示范店评选认定活动,特制定此认定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创业示范店的评选活动面向全盟范围内的所有创业者,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牧民工、退役军人等五类人员创办的实体。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盟级创业示范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业者和创业实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诚信待客,依法纳税,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无不良信贷记录;

3、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实体经营满一年以上,用工人数不少于3人(含3人);

4、经济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良好,在区域内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头作用;

5、积极参加政府举办的创业项目展示、创业交流、创业宣传等创业活动。

第四章  申请认定材料

第四条 申报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营场所证明(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兴安盟创业示范店申请审批表》(附件)。

          第五章  评选认定步骤

第五条  盟级创业示范店评选活动由各旗县市就业服务局自行组织广泛征集并组织申报,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初审,盟就业局负责复核,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审议结果将通过全盟人社部门网站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盟级创业示范店”,颁发“盟级创业示范店”牌匾。

第六条 自治区级创业示范店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评选,我盟将坚持优中选优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到自治区。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创业示范店”资格,今后不再列入参评范围,不得享受有关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报送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3、被消费者投诉有欺诈行为,经查属实的;

 4、不接受或不积极配合就业部门安排到示范店观摩实习和不参加创业交流、创业宣传等活动的;

5、有违反劳动用工制度及变更业主等情况的。

第八条 各旗县市人社部门要对已认定的创业示范店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已经达不到示范店条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创业示范店资格,并不再享受相关创业政策以及有关政府的奖励政策;

   第九条 对于已认定创业示范店的项目,在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政策扶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兴安盟创业示范店申请审批表

 

 

 

 

 2019年9月16日

兴安盟创业示范店申请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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