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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兴安盟创客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人社办发[2019]177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30 23:29 点击量:60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就业局:

现将《兴安盟创客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7日

 

 

 

 

 

 

 

 

 

兴安盟创客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创客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客空间是指在兴安盟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申请认定盟级创客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主体。申请单位应当是兴安盟范围内注册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主体成立并运营1年以上,有稳定的经营收入。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创客空间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驻1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带动就业30人以上,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够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

     (四)专业的导师团队。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与退出机制等规章制度。

     (六)配套的孵化服务功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措施,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和投融资服务。

     (七)有效开展孵化服务活动。拟申报的创客空间有成功的孵化或创业投资服务案例。

    第四条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兴安盟创客空间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三)创客空间运营方案,包括具备的基础条件(包括可提供的服务)、创客空间运营制度方案、取得的运营成效(提供成功案例)、下一步发展方向和计划等(编写提纲见附件2)。

    (四)入驻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五)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名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创客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旗县市就业服务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由旗县市就业服务局核实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报盟就业局审定核实,再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

(四)审议结果将通过人社部门网站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盟级创客空间”,颁发“盟级创客空间”牌匾。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认定的盟级创客空间由所属旗县市人社部门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盟级创客空间应积极协助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创客空间服务能力。

     第八条  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盟级创客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业导师作用,为盟级创客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九条  盟级创客空间的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规范企业入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年底盟人社局要组织旗县市人社局对通过认定的盟级创客空间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创客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备案的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合格的盟级创客空间,纳入扶持范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提出警告和整改通知,并给予一定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盟级创客空间”资格。

第五章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兴安盟创客空间申请审批表

2、创客空间运营方案编写提纲

 

兴安盟创客空间认定申请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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