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8〕19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 2月1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
“护航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32号)精神,深入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原则
(一)行动目标。通过“护航行动”推动我区全面、规范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现“两个全覆盖”,即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政策全覆盖,符合申领条件企业的主体全覆盖,为企业脱困发展、预防、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全面落实和适度拓展并重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要全面、规范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不足一年的统筹地区也要适度推行援企稳岗政策,自治区将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调剂,力争让更多企业受益,提高援企稳岗整体效能。二是坚持兜牢民生底线与助力企业发展并重原则。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切实援助企业摆脱困境。三是坚持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并重原则。既要加强基金监管,防范经办风险,又要以人为本,不断改进服务。
二、实施政策
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结合执行。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各统筹地区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按照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企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部分企业因多种原因未能在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的可给予补办申请;补缴上年欠费的企业,可当年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可以申请自治区调剂金,自治区将按比例给予调剂。对去产能任务重的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企业稳岗补贴。
三、行动要求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重视程度,将“护航行动”作为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的一项重要举措,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在“护航行动”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经办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地方报刊、政府部门网站、经办窗口对援企稳岗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政策的知晓度。要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经办人员政策水平,提升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为“护航行动”提供有力保障。
(二)增强服务意识,简化经办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高效便企”为原则,进一步规范并优化企业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公告、资金拨付等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年内申报,经办机构要积极受理,并按规定发放。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将稳岗补贴政策及时送到企业,特别是稳岗补贴发放率较低的统筹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主动对接,为企业申报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开展扶危济困,实施精准帮扶。要重点关注涉及去产能任务的钢铁、煤炭、煤电企业,根据政策要求,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对发展前景较好但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要及时发放稳岗补贴;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补贴。
(四)严格审核审批,维护基金安全。要严格审核企业申报资质,杜绝弄虚作假。强化享受稳岗补贴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全面推动党风廉政、基金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落实,对违规操作,一经发现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跟踪问效,通过多种形式指导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发挥补贴资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效用。同时,不得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发放稳岗补贴。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使用。
(五)加强信息报送,提高社会反响。各盟市要全面部署,及早实施,要按季度(次月5日前)报送稳岗补贴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护航行动”实施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特别是落实稳岗补贴政策不到位的统筹地区,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注意发现、收集、整理、报送本地区在“护航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自治区将加以宣传推广,提高稳岗政策效应。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并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护航行动”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