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8】26号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部发〔2018〕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执行0.5%。用人单位和个人已按2%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累(剔除储备金,下同)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2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暂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此期间,按原工伤保险费率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盟市务必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四是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报告。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