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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的通知 兴人社办发(2019)116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30 15:44 点击量:515

各旗县市人カ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く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盟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稳岗返还标准

对不裁员或少栽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对去产能企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确定。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面临暫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栽员、少栽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二)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其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少栽员的企业(栽员率低于我盟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非失信企业。

(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三、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报材料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享受稳岗返还,应按享受援企稳岗政策所需提供材料外,应填报附件1、附件2。

四、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审批程序

(一)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向当地就业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二)经旗县市联合认定审査小组初审通过后,报盟就业部门复审

(三)由盟联合认定审查小组对各地上报的企业进行认定经公示后,报盟行署批准;

(四)认定通过的企业报自治区人社斤、财政厅备案。

五、严格审核审批,防范基金风险

要严格审核企业申报资质,杜绝弄虛作假。强化享受补贴企业的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内部监督,严防廉政风险,对违规操作,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加强跟踪问效,通过多种途径指导享受稳岗返还企业规范使用补贴资金,切实发挥补贴资金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的效能。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23号

 

2019年7月3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中央关于稳就业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上述两项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定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还需符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认定标准,并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返还标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对去产能企业,各省(区、市)可按规定提高标准。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各省(区、市)可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明确本省(区、市)返还标准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还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四)审核认定。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认定标准和审核办法,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五)资金使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六)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在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各地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放宽裁员率标准,对上年度裁员率高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以适用稳岗返还政策,提高政策受益率。

二、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由各地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三、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

各地要深入落实《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要求,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并按规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客观困难,采取超常规举措,切实落实各项倾斜性政策。

四、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要继续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降低。

五、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审核稳岗返还时,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掌握的企业和职工参保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进行审核,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申报,经办机构都要及时受理;要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要加强对企业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指导,引导企业更多地用于职工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各地可结合基金结余情况,研究欠费企业补缴后享受稳岗返还的办法,使更多企业受益。大力推广在线办事,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要尽快实现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事项的网上办理,加快释放政策红利。

六、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廉政风险。畅通渠道,严格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制定审核工作规程,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防范内外勾结。严防骗取套取,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是落实中央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精心组织,加力增效,会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要及时跟踪了解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特别是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效果。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和进厂房进工地进矿区等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政策;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和职工及时申领;积极宣传受益企业和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1个月内,制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核办法,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都能享受政策支持。各地要按月上报政策实施和基金结余情况,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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