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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兴人社办发[2018]37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30 15:44 点击量:140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斤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盟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缴医保险费对象

在我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入员(不包括一次性发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外地转入代发人员)

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标准

(一)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我盟统账结合标准繳纳,缴费基数按照我盟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0%计算

(二)代数大额医疗保险费标准

大额医疗保险费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繳纳。

三、代缴医疗保险期限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相一致

四、代繳医疗保险方式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将失业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划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生成上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由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出具《社会保险繳费通知单》及《人员费明细》到地税部门申报.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应繳纳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拔付到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代为缴纳并及时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划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账户

五、代缴终止时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问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六、执行代缴时问

2018年4月1日以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补发及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不享受此政策,继续按照原办法(先缴后补)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问参加的医疗保险不设立等待期,即当期繳费当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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