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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关于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办法 兴人社办发[2019]154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30 23:45 点击量:107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兴安盟关于稳就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根据《兴安盟行署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兴署发(2019)42号)精神,特制定此认定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盟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盟人社、发改委、财政、工信等部门组成。

职责分工:盟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核申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及核算援企稳岗返还资金意见、栽员减员情况、审核稳岗措施;盟发改委具体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及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盟工信局具体负责审核申报企业困难状况,对企业能否恢复生产经营进行评估;盟财政局具体负责困准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复核及拨付。

二、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

()受经济形势影响,面临停产、半停产企业,经采取措施开展生产自救,经扶持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

(三)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的(提供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该措施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四)坚持不裁员或少员的且栽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裁员率为上年度栽员人数/(上年度栽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100%)

(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结枘调整和环保政策安全政策的(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

(六)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的

(七)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依法真实上报财务统计数据的。

三、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如下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栽员情况、失业保险繳纳情况);

2.兴安盟经营能够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表(一式五份)兴安盟经营能够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审批表(一式六份);

3.营业执照、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和非失信承诺书、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评证明

4.上年度财务报表(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債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通知单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经各地就业部门初审后,由各旗县市人社局牵头,组织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盟就业局审核

(二)盟级认定领导小组对全盟上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集中会审后,深入企业实地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资料及企业现场调查情况提出会审意见。

(三)盟人社部门将汇总会审相关部门意见后,将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名单及稳岗返还资金的初步意见上报盟行署,经行署同意后,将认定通过的企业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四)盟人社部门将盟行署同意后的企业名单及享受稳岗返还补贴金额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盟财政局将返还资金拨付至盟级失业保险支出户再拨付企业银行账户。稳岗返还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和返还资金用途

对符合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认定标准的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稳岗返还资金全部用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要精心组织,高度重视认定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盟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全部纳入认定范围并及时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二)加强服务意识,简化经办流程。各旗县区要以“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高效便企”为原则,主动与企业对接,为企业享受各项政策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加强审批管理,资金管理,落实各项政策。各旗县区要严格审核各单位的申报资格,各部门严格核实相关的数据,对违返有关规定,要进行严肃处理,取消下一年度享受上述各项政策资格,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019年7月24日

 

 

兴安盟困难企业认定领导小组

 

  :王文玺  盟人社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吴国权  盟人社局副局长

张俊宇盟财政局副局长

 玉庆盟发改委副主任

冯春福盟工信局副局长

李恩龙盟就业局长

  :李  盟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科长

   盟工信局经济运行科 负责人

孔祥玉盟发改委产业发展科 科长

赵喜金盟财政局社保科 科长

董艳华盟就业局  副局长

兴安盟困难企业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盟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联系人:谢岩峰  联系电话:8266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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