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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兴人社办发【2017】158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30 23:45 点击量:96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办法【2017】261号)转发给你们,具体实施细则请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斤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5)文件精神,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3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6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6元/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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