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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兴人社发[2015)55号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30 23:46 点击量:185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X内人社发〔2015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2015年6月3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37

 

各盟市人カ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暫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二、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三、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五险合一”工作力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继续提高基金征缴水平。

四、各盟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很抓落实,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題,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报告。

 

2015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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