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合理开发,科学设置公益性岗位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要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各盟市要按照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适度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免福利化倾向。
二、明确对象范围,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必须通过杜区公示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地要落实扶持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引导扶持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实行托底安置。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公益性岗位聘任
各盟市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通过自治区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公益性岗位申请”模块,向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审核批准后,由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应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将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四、明确政策期限,有效保障在岗待遇
各盟市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开发公益性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支。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未为招用人员缴纳杜会保险费的单位,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现有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和已享受政策期满退出人员符合上述特殊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按规定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内容包括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申请材料、人员花名(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认定时间、补贴标准等情况)。
五、实行公示制度,做好补贴的拨付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工商、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枝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责料的真实、完整;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实施后续扶持,实现岗位有序轮转
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退出人员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可采取组织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专场招聘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为其提供专业化就业信息服务等形式,对其进行重点帮扶,促进其早日实现转岗就业。鼓励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自主创业。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货款等创业服务,促进其成功创业。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教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七、实行动态管理,持续规范岗位管理。
各盟市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履行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的;达到法定退迟休年龄或死亡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法定情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领取补贴情况等内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严防出现虚假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发生。
八、强化统筹协调,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各盟市要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每个岗位都有合理设定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考核合格的、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按程序继续聘任。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在岗人员的管理,避免“变相发钱”,具体由所在苏木乡镇和嘎查行政村“两委”负责。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支持旗县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九、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岗位监督管理
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期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对现有公益性岗位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一律予以清理。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违规所得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资格,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职责。
各盟市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