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乌兰浩特市四家补贴性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的公示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和兴安盟人社局关于印发《兴安盟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兴人社发〔2021〕18号)要求,经补贴性培训机构申请,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乌兰浩特市四家补贴性培训机构201名人员符合创业培训补贴申报条件(见附件)。为确保补贴发放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7月27日至7月30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482-12333/0482-8238615
附 件:兴安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汇总审批表.xlsx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2022年7月27日